香港證監會的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即「港股實名制」)將於2023年3月20日正式實施,未登記投資者「許沽不許買」。如未登記的客戶請立即聯絡客戶服務登記或查詢。         溫馨提示:2023年3月1日起,所有內地客戶如需開立證券戶口,均須親蒞本行香港辦事處開戶。          重要通知: 偉祿亞太證券不會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的方式組織投資諮詢活動及給予投資建議,或透過第三方中介接收開戶申請。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客服熱線(+852-37555888)。如果您發現任何懷疑詐騙行為,請即向執法部門舉報。          慎防诈骗提示:如对任何宣称来自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的电邮或来电存有疑问,请致电我们的热线 (852) 3755 5888核实。 详情请按此。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發佈了有關限制內地投資者參與滬深股通交易的規則修訂,並於2022年7月25日(生效日)生效。因此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將於7月25日開始,不再為內地投資者開通中華通北向交易(包括滬股通及深股通)。 生效日期前已開通中華通的北向交易的內地投資者交易賬戶, 仍可在自生效日期起一年過渡期內(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3)繼續買賣中華通證券。過渡期結束後, 將不得買入,只可賣出,没有中華通證券持倉的脹戶將會被關閉中華通市場交易權限。 详情请按此。         

风险披露声明

本风险披露声明旨在概述有关证券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并不涵盖该等买卖的所有相关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户在进行任何证券交易,应先了解该交易的性质和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士或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4.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提供授权书,容许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有关规则,将客户的证券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存在一定风险。该项允许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上述书面同意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许将有关客户的证券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客户的交易商或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授权书。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已借出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根据该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失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

大多数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5.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借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有关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

客户可能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6.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客户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客户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7. 于香港境外持有资产的风险

持牌或注册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须接受有关之境外司法机关的法律及条例的规管,而这些法律及条例可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条)及其规则不同。因此,此等客户资产可能无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内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一般的保障。

8.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9.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亏损风险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你的最初保证金款额。即使你定下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损局限于你原先设想的数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如你未能在所订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款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了结。你将要为你的帐户所出现的任何逆差负责。因此,你必需仔细考虑,鉴于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

10. 授权代管邮件或向第三者转交邮件之风险

若客户授权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代管邮件或向第三者转交邮件,客户应亲自及时收取所有之合约通知及帐户单据,并仔细阅读及核对以确保任何异常及错误可以被及时发现。

11. 高息票据

高息票据是结合票据与股票期权的衍生工具,可以让客户因应自己对市况的走势预测,配合「看涨」(bull)、「看跌」(bear)或「勒束式」(strangle)(预期股价会在窄幅上落)的投资策略。高息票据的回报通常取决于某只股票、一蓝子股票或某只股票指数的表现。

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必须清楚了解有关的投资风险:

1. 如果正股价格的走势与客户的看法背道而驰,客户的投资或会有所亏蚀。在最坏的情况下,客户甚至可能会蚀掉所有本金。

2. 投资回报在高息票据的条款内已预先订明。故此,即使正股价格的走势如客户所料,客户的投资回报亦不会超过指定利息。

3. 高息票据的回报完全取决于正股在估价日某个特定时间的表现,并不受股票在该特定时间或之后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4. 高息票据与传统定期存款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并不能确保客户会赚取任何回报或利息。

5. 客户必须理解高息票据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12. 结构性产品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风险概览

本风险解释内容旨在提供好几类证券的若干基本概要及特点作一般指引并非风险内容之全部。投资者若需要有关证券投资的进一步资料,应参阅由有关发行商发出的上市文件。买卖衍生产品涉及显著风险。投资者在就买卖衍生产品进行交易前,应审慎阅读及完全明白买卖该等衍生产品涉及之风险及后果。

结构性产品的一些相关风险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资料」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 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香港交易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买卖衍生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h)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i)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j)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k)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一些相关风险
(l)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m)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 (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n)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o)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p)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q)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0. 以掉期合约构成

总回报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1. 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投资者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13. 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风险

客戶同意及理解客戶可能承受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的電子交易系統(包括偉祿亞太證券網頁版交易平台及手機應用程式)有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系統失靈及互聯網服務供應者的系統失靈,任何系統失誤可能引致客戶的指令並未按客戶的指示執行或根本未被執行。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基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貴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籍互聯網進行通訊可能出現傳遞停頓、 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準。籍互聯網傳遞之信息不能確保完全安全。客戶接受及同意經貴行系统傳送出或由貴行系統傳進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準、 變動、損毀或病毒入侵的風險。貴行對此等情况所引起或蒙受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4. 人民币证券产品风险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得視作已經完全詳細列明而並無遺漏的通知。為免誤會,交易涉及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產品(「人民幣證券產品」)同樣受以下的條文所約束。

人民币交易之汇率风险

人民幣兌換涉及匯率風險,而目前並非可以自由兌換。由經紀提供或透過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幣兌換服務及其他服務須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不時修訂之規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幣進行的買賣證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和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以及在出售資産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例如包括結算營運費用)時,亦可能受制於買入價及賣出價之間的差距所影響。

中國政府管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約束人民幣的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人民幣資金流動變得更加嚴格,則在香港的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將可能進一步變得有限。人民幣兌換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而變得波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轉變。另外,當人民幣相對港元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計算的人民幣證券產品的價值將會下跌。

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限制

若客户的帐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或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或因经纪要求客户就认购或 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而需要兑换其帐户内的款项为人民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下,经纪可以协助客户或代表客户把帐户中以其他货币作为单位的款项兑换为人民币。但是,经纪不能保证可以向客户提供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是因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流通之人民币资金受到限制,而导致有关交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不足够,经纪可能需要取消有关客户的交易,或为客户之交易平仓,而客户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因为结算、清算、或代表客户收取款项例如股息的情况下,经纪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不时为任何交易,当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证券,指定或决定一种结算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非指定结算货币作为单位的结算所得款项或经纪代客户所收取之款项可能会被转换成为指定的结算货币。经纪或联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买卖外币(现货或远期)。除另有协定外,适用汇率为经纪或联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或属于经纪可能选择获有关金融管理局 发牌或授权的财务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据其酌情权而按现行市场基准而厘定的汇率。

即使客户协议提及任何相反规定,除另有协定外,客户没有权利于任何帐户中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单位的款项收取任何利息。

15.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滬港通是由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 中國證券登記經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計算」)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證券市場建立的教育及計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均可透過滬港通買賣與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滬股通”或 “北向交易”),而內地投資者亦可以透過滬港通買賣於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或 “南向交易“) 。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1) 投資者應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 。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例如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托、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就滬股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 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 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额度用尽

(2)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异

(3) 于沪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投资者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4) 就沪股通落盘订单时,客户必须确保其开立的户口有足够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联交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户口,客户必须先于 T-1 日将股份转至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才可以于 T 日出售股份。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5) 当一些原本为沪港通合资格股票由于前述原因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货币风险

(6) 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亦会有所损失。

交易及交收货币

(7) 滬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就投資者的滬股通投資提供換匯服務,如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在計算客戶的任何借方結餘時,兌換人民幣 (a) 有關匯率乃由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參考外匯市場當時之匯率後全權釐定。 (b) 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或時間,將款項從任何貨幣或轉換為任何貨 幣。 (c) 若須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損失,全部歸於投資者及由投資者承擔風險;及 (d) 投資者授權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從客戶的帳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适用法律及规定

(8) 滬港通交易均應受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的法規所管轄,而且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按一般條例 及此附錄採取的一切行動均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投資者同意採取偉祿亞太證券有限公司可能要求的行動以確保遵守所有有關或適用的法律、條例、法規、細則、憲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則、習俗和慣例(不論屬政府機關、機構、交易所、市場、結算所的或結算系統的,也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资料的披露

(9) 根据现行中国的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增加或减少5%,即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作出披露。由披露责任当天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10) 中國證監會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持有內地A股,會受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a) 單一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及 (b)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的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指利用 QFII、RQFII 及滬港通買賣A股的投資者。於滬港通推出後,當所有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總和達 28%,港交所會停止接受該 A 股之買賣指示,直至持股比例總和回落至 26%;若持股比例總和超出 30%,而有關超出乃由滬股通交易引致,港交所會於核實有關交易的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後,投資者會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超過限制的部份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予以平倉。

税务及其他付款

(11) 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滬股通股票將須繳納上交所現行的交易相關費用 (即:經手費、證管費)以及中國結算相關費用(即:過戶費)。投資者須注意,某些中央結算系統費用將仍然適用於滬股通股市,包括與交收指示相關的股份交收費用以及款項交收費用。另外,香港結算將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務代其結算參與者持有滬股通股票。若獲得證監會批准,香港結算計劃將對此服務推出「證券組合費」。新的中央結算系統費用將按月以港幣收取。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就上交所交易所收取的稅項,包括印花稅及股息稅,亦將適用於北向交易及透過滬港通買入的滬股通股票。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項(如適用),香港交易所將與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