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风险披露声明旨在概述有关证券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并不涵盖该等买卖的所有相关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户在进行任何证券交易,应先了解该交易的性质和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 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士或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向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提供授权书,容许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有关规则,将客户的证券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存在一定风险。该项允许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上述书面同意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许将有关客户的证券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客户的交易商或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授权书。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已借出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客户的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根据该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失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
大多数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借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有关交易商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
客户可能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客户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客户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持牌或注册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须接受有关之境外司法机关的法律及条例的规管,而这些法律及条例可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条)及其规则不同。因此,此等客户资产可能无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内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一般的保障。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亏损风险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你的最初保证金款额。即使你定下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损局限于你原先设想的数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如你未能在所订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款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了结。你将要为你的帐户所出现的任何逆差负责。因此,你必需仔细考虑,鉴于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
若客户授权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代管邮件或向第三者转交邮件,客户应亲自及时收取所有之合约通知及帐户单据,并仔细阅读及核对以确保任何异常及错误可以被及时发现。
高息票据是结合票据与股票期权的衍生工具,可以让客户因应自己对市况的走势预测,配合「看涨」(bull)、「看跌」(bear)或「勒束式」(strangle)(预期股价会在窄幅上落)的投资策略。高息票据的回报通常取决于某只股票、一蓝子股票或某只股票指数的表现。
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必须清楚了解有关的投资风险:
1. 如果正股价格的走势与客户的看法背道而驰,客户的投资或会有所亏蚀。在最坏的情况下,客户甚至可能会蚀掉所有本金。
2. 投资回报在高息票据的条款内已预先订明。故此,即使正股价格的走势如客户所料,客户的投资回报亦不会超过指定利息。
3. 高息票据的回报完全取决于正股在估价日某个特定时间的表现,并不受股票在该特定时间或之后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4. 高息票据与传统定期存款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并不能确保客户会赚取任何回报或利息。
5. 客户必须理解高息票据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本风险解释内容旨在提供好几类证券的若干基本概要及特点作一般指引并非风险内容之全部。投资者若需要有关证券投资的进一步资料,应参阅由有关发行商发出的上市文件。买卖衍生产品涉及显著风险。投资者在就买卖衍生产品进行交易前,应审慎阅读及完全明白买卖该等衍生产品涉及之风险及后果。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资料」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 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香港交易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 (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总回报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投资者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客户同意及理解客户可能承受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包括伟禄亚太证券交易平台)有关的风险,包括硬件及软件系统失灵及互联网服务供应者的系统失灵,任何系统失误可能引致客户的指令并未按客户的指示执行或根本未被执行。
互联网上的交易可能会出现传送中断、传送停顿、因为互联网交通繁忙而出现的传送延误的情况,或因为互联网属公共设施,而可能出现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通过互联网传送讯 息、指示及通讯可能出现时滞,这可能导致指示不能被执行、被延迟执行、错误执行或不能以互联网上所示价格执行。
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质或贵行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籍互联网进行通讯可能出现传递停顿、 中断、被截取、或资料传递失准。籍互联网传递之信息不能确保完全安全。客户接受 及同意经贵行系统传送出或由贵行系统传进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误、损失、失准、 变动、损毁或病毒入侵的风险。贵行对此等情况所引起或蒙受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以下风险披露声明不得视作已经完全详细列明而并无遗漏的通知。为免误会,交易涉及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产品(“人民币证券产品")同样受以下的条文所约束。
人民币兑换涉及汇率风险,而目前并非可以自由兑换。由经纪提供或透过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币兑 换服务及其他服务须受制于相关监管机构不时修订之规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币进行的买卖证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兑换成本和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以 及在出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要求(例如包括结算营运费用)时,亦可能受制于买入价及卖出价之间的差距所影响。
中国政府管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兑换,若其约束人民币的兑换及限制香港与中国内地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变得更加严格,则在香港的人民币市场的深度将可能进一步变得有限。人民币兑换港元及其他外币的价值受很多因素所影响而变得波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及国际政治及经济状况的转变。另外,当人民币相对港元出现贬值时,以港元作计算的人民币证券产品的价值将会下跌。
若客户的帐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或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或因经纪要求客户就认购或 购买人民币证券产品而需要兑换其帐户内的款项为人民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下,经纪可以协助客户或代表客户把帐户中以其他货币作为单位的款项兑换为人民币。但是,经纪不能保证可以向客户提供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是因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流通之人民币资金受到限制,而导致有关交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不足够,经纪可能需要取消有关客户的交易,或为客户之交易平仓,而客户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因为结算、清算、或代表客户收取款项例如股息的情况下,经纪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不时为任何交易,当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证券,指定或决定一种结算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非指定结算货币作为单位的结算所得款项或经纪代客户所收取之款项可能会被转换成为指定的结算货币。经纪或联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买卖外币(现货或远期)。除另有协定外,适用汇率为经纪或联属公司/集团或其代理人(或属于经纪可能选择获有关金融管理局 发牌或授权的财务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据其酌情权而按现行市场基准而厘定的汇率。
即使客户协议提及任何相反规定,除另有协定外,客户没有权利于任何帐户中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单位的款项收取任何利息。
沪港通是由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中国证券登记经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计算”)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教育及计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均可透过沪港通买卖与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沪股通”或 “北向交易”),而内地投资者亦可以透过沪港通买卖于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或 “南向交易“) 。
(1) 投资者应须注意,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 项,例如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盘、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当行为,而导致 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 或买卖的产品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就港 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商并非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机构,亦不受到证监会的规管,因此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涵盖港股通南向交易。就沪股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市场(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期交所)上买卖的产品。由于沪港通北向交易违责事项并不涉及联交所和期交所上 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一如买卖海外证券的投资者,投资者赔偿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证券公司被撤销、 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 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 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券商并非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2) 当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别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时,相应买盘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但仍可接受卖盘订单),直至总额度余额重上每日额度水平。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即时暂停相应买盘交 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视乎总额度余额状况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3) 于沪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投资者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4) 就沪股通落盘订单时,客户必须确保其开立的户口有足够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联交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户口,客户必须先于 T-1 日将股份转至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才可以于 T 日出售股份。
(5) 当一些原本为沪港通合资格股票由于前述原因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6) 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亦会有所损失。
(7) 沪股通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就投资者的沪股通投资提供换汇服务,如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在计算客户的任何借方结余时,兑换人民币 (a) 有关汇率乃由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参考外汇市场当时之汇率后全权厘定。 (b) 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以任何方式或时间,将款项从任何货币或转换为任何货 币。 (c) 若须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转换的成本及任何因有关货币汇率波动而引致的损失,全部归于投 资者及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及 (d) 投资者授权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从客户的帐户扣除在进行任何货币转换时招致的任何开支。
(8) 沪港通交易均应受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法规所管辖,而且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按一般条例 及此附录采取的一切行动均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投资者同意采取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可能要求 的行动以确保遵守所有有关或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细则、宪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则、习俗和惯例(不论属政府机关、机构、交易所、市场、结算所的或结算系统的,也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9) 根据现行中国的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增加或减少5%,即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作出披露。由披露责任当天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沪股通持有内地A股,会受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a) 单一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及 (b)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的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指利用 QFII、RQFII 及沪港通买卖A股的投资者。于沪港通推出后,当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总和达 28%,港交所会停止接受该 A 股之买卖指示,直至持股比例总和回落至 26%;若持 股比例总和超出 30%,而有关超出乃由沪股通交易引致,港交所会于核实有关交易的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后,投资者会被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超过限制的部份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
(11) 投资者透过沪港通买卖沪股通股票将须缴纳上交所现行的交易相关费用 (即:经手费、证管费)以及中国结算相关费用(即:过户费)。投资者须注意,某些中央结算系统费用将仍然适用于沪股通股市,包括与交收指示相关的股份交收费用以及款项交收费用。另外,香港结算将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代其结算参与者持有沪股通股票。若获得证监会批准,香港结算计划将对此服务推出「证券组合费」。新的中央结算系统费用将按月以港币收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就上交所交易所收取的税项,包括印花税及股息税,亦将适用于北向交易及透过 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项(如适用),香港交易所将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磋商。